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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息支出完全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中关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条件,是否就不用取得*了?
【解答】
《*管理办法》(国函[]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通常情况下,要求付款方与合同人以及实际发生交易方是一致的。
《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八条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虚*、制售*、非法*,以及非法取得*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借*行为取得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付款方未按规定取得*,即使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中利息支出的规定,也不得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标签: 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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