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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情况下如何可以缴纳*?
一、*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有关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期末留抵税额的填报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具体填写简单介绍如下: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 号)(以下称《*暂行条例》)缴纳*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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