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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专用*是否要还原*申报?
税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但可以知道的是:
1、善意取得虚开*专用*的需要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2、善意取得虚开*专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3、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已扣税款造成少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所支付的货款应允许税前扣除
5、善意取得虚开**超过三年追征期限不应再补税
善意取得*专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国家*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款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企业善意取得*专用*,应符合四个要件:
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
三是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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