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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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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关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对纳税人*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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